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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即使未到起征点,也要缴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未达起征点的销售额属于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链条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每个环节就形成抵扣链条。如果上一环节免税还让下一环抵扣,国家损失了两次税款,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需要开专票,只有主动放弃免税,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要注意: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全部经营项目也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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