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司注册商标最基本常识
商标设定及类别项目的选择
商标,是实体塑造品牌形象的核心载体。如何设定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商标,经营者应综合考虑和分析企业、产品、国际国内环境、前沿趋势、消费群体等多种因素。商标注册前需明确:商标种类、要素、不得申请或使用的类型、申请类别及项目。
1. 商标种类
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及功能,可将商标分为三大类别:普通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1 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指依法登记的经营者,用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就普通经营商品或服务的实体而言,其申请商标并用于商品销售及提供服务,则可以在第1-34类(商品类)或第35-45类(服务类)选择类别并指定有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商标。换句话说,普通商标即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例如,苹果公司生产销售手机,则将“苹果”商标在第9类申请“手机”等商品项目;宝马公司生产销售汽车,则将“宝马”商标在第12类申请“汽车”等商品项目;百度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则将“百度”商标在第42类申请“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项目。
1.2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2.1集体商标的特点
集体商标的特点主要包括:
(1) 权利归属组织。集体商标属于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如1某行业协会),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但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成员共同使用。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
1.2.2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申请时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普通商标申请无此要求。
(3)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4)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1.3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3.1 证明商标的特点
证明商标的特点主要包括:
(1)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3)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4)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之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5)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6)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1.3.2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如下: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需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需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人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区别在于,集体商标商标所有权归集体成员所有,而证明商标商标所有权归“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有。
1.4 地理标志
1.4.1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在我国,可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来看,多以农副产品居多,即水果、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酒类等。国外在这方面做得已经相当成熟,国外地理标志如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苏格兰威斯忌等已被全世界的消费者广泛认可。
1.4.2 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机构及注册形式
目前,我国可以进行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注册。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2007年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见图1),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见图2)。此规定中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主体,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
(3)农业部
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见图3)。此办法中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2. 商标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可以看出,按照商标要素来分,商标类型包括:文字商标(中文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例如:文字商标(中文商标):优酷
3.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能申请注册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若商标标志虽然具有多种含义或者具有多种使用方式,但若其中某一含义或者使用方式容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上述禁用元素的,也应认定为禁用范围,其商标使用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若商标标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3.1.1 国家名称的范围
上述“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
(1) 中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 简称为“中国”“中华”;
(3) 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 “CN”“CHN”“P.R.C”“CHINA”等。
3.1.2 可以包含国家名称的四个条件
但是,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如果能够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3.1.3 包含“国”字的商标申请
此外,“国”字能否作为商标首字申请,可区别对待:
(1)“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商标或者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商标,根据审理标准,其因“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具有不良影响”,应予驳回。
(2) 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如果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3.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外国国家名称包括外国国家名称的中、外文全称或者简称等,官方文献等可以作为认定外国国家名称的依据。
若商标标志中虽含有外国国家名称,但是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该国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经该国政府同意”,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当事人提交了该国政府同意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文件的;
(2)当事人提交了相同申请人就诉争商标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在该国获准注册的文件的。
3.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3.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3.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3.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3.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或者简称,而申请人与该企业全称或者简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3)若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特定行业、地域的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并由此导致公众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信誉、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4)其他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属于本项情形。
3.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8.1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即指含有淫秽、侮辱、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与社会良好风气和习惯相违背的内容,如用“流氓”“下流”等,这些都是应当被禁止的。
3.8.2 其他不良影响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2)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
(3)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4)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5)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7)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8)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9)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未规范使用汉字或者成语,可能对我国文化教育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10)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
(11)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已故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12)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13)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能够确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损害结果等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参考因素。
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一般以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3.9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另外,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的亦除外。
3.9.1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
(1) 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
(2) 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
(3) 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4) 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5) 台湾地区。
3.9.2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具体包括:
(1) 全称;
(2) 简称;
(3) 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3.9.3 例外情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上述“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
(a)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b)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
(c)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
(3)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
(4)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5)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即商标法0000未禁止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前已经获准注册的地名商标,在原注册范围内有效,当事人主张在该地名商标基础上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一般不予支持。
4.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是指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4.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的标志
这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风衣”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在衣服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发挥商品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4.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标志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因为描述了商品的特点,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来源。因此,描述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里的其他特点包括:
(1) 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
(2) 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
(3) 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
(4) 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
(5) 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
(6) 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
(7) 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
(8) 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
(9) 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
(10) 商品的技术特点。
4.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审查标准》“第二部分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4.3.1 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 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例如,“A”;
(4)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例如,“301”,用于消毒剂;
(5) 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 单一颜色;
(7) 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例如,“一旦拥有,别无所求”,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8)商标仅由广告宣传用语等构成的,一般属于“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情形,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9)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例如,“玩具集市”用于玩具商场;
(10)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例如,“电汇”用于支付;
(11) 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例如,“重工”用于起重运输机械;
(12)若商标标志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或者简称(以容易使公众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为认定要件)构成,或者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或简称的,且在申请人与该企业全称或者简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具有显著特征且符合商业惯例的除外;
(13)颜色组合标志、声音标志或者以商品自身形状、包装、装饰等形式体现的三维标志等,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是否系当事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与认定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无关。
4.3.2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2)商标标志的使用足以使其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3)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
(4)其他经营者使用商标标志的情况;
(5)使用商标标志的时间、地域、范围、规模、知名程度等;
(6)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量、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
(7)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
(8)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审查因素相应的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志(与商标基本一致)、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及该标志的使用人的证据材料,且应当限定在商标实际制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以国内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
4.4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类型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若有以下情形,不得注册:
(1)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包括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功能、用途、效果等,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2) 仅为获得或实现自身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包括为达到特定技术参数、指标等所需要采用的形状,
(3) 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包括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商品外观、造型等。
商标含有三维标志的,应当从整体上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不能仅因该商标含有文字或者图形等其他因素,即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另外,该三维标志的使用情况在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时不予考虑。
5. 类别和具体项目的选择
5.1 商品及服务类别的选择
5.1.1 选择商品及服务类别的主要依据
(1) 《尼斯协定》。中国是《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因此在确定商品类别时首先应当参照《尼斯协定》。
目前使用的是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尼斯协定》第11版(WIPO官方链接http://www.wipo.int/treaties/en/classification/nice/)。
(2)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除此之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尼斯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区分表》,将每个国际分类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类似群组,并以类似群组作为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基本标准。
5.1.2 选择商品及服务类别的延展保护
选择商品类别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有很多商品项目,虽然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是同一领域商品,但《区分表》则根据其不同的材料或功能而将其划分在不同的类别,比如,“服装”属于第25类,“皮包”属于第18类。根据行业不同,选择类别时,可参照表3:
5.2 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
5.2.1 商标待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选择
根据《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申请人若计划将商标使用在实际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上,则一定要选择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11版)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的主要参考依据。如若申请人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于《区分表》所列,则属于非规范项目,很可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下补正通知。因此,建议申请时尽量按照《区分表》所列规范商品及服务名称项目选择。对于非规范项目,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及他人是否已于在先注册商标指定非规范项目,考虑是否提交;提交时,应附商品项目说明。
注意:在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时,不能使用类别名称或类似群组标题名称,如第41类的类别名称“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和4105群组名称“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而应选择群组下具体的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无线电文娱节目”
5.2.2 同类别不同群组的防御性保护策略
在选定上述商标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时,若项目仅是个别群组内,未涉及本类的全部群组时,而且申请项目尚未达到10个小项时(10个小项以内的申请,官费统一300元,每增加一项,费用增加30元),申请人可以考虑在本类内进行多群组的覆盖,以期达到对本类内更多群组的防御性保护。
比如,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A公司在第41类,仅仅申请了4101群组3个项目“教育,教学,教育信息”等,这些项目是实际要商标使用的具体项目,是必须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如果只申请这三项,对于商标在第41类的保护是有缺失的,虽然,第41类划分了4101-4107七个群组,且根据审查标准每个群组不构成类似,但是既然均划到第41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这个类别中,可以理解这些服务于某种程度上在消费者中可能会有些交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余下的群组中选一个“典型”项目进行防御性保护,防止商标被淡化。比如,410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3“流动图书馆”;4104“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4105“娱乐”等。
石家庄正帆财务专业代理商标注册,有注册商标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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